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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先生:

    廿五日函奉到;以前并没有收到信,大约是遗失了。

    审查诸公的删掉关于我的文章,为时已久,他们是想把我的名字从中国驱除,不过这也是一种颇费事的工作。

    有书出版,最好是两面订立合同,再由作者付给印证,帖在每本书上。但在中国,两样都无用,因为书店破约,作者也无力使其实行,而运往外省的书不帖印花,作者也无从知道,知道了也无法,不能打官司。我和天马的交涉,是不立合同,只付印证。

    豫支版税,並[普]通是每千字一元;广告方面,完全由书店负责。

    专此布复,顺颂

    时绥。

    迅 上 八月廿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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